8月1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执业药师必须进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吊销其注册证书,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持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数据,截至2020年6月末,全国注册执业药师8679人,环比增加8679人。每万人拥有执业药师3.9人,在医药行业注册 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占注册总人数的90.6%。
据矿网、前瞻产业研究院统计,2019年全国药店数量达到48万家。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2018年11月,“二级零售”药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三类零售药店至少配备2名执业药师。执业药师数量面临一定差距,挂钩执业药师证是一种操作手段。
针对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足、配备困难的实际情况,本文件提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不降低执业药师总体比例的情况下,制定实施执业药师差异化配置和使用。并设置过渡期。
过渡期内,对执业药师明显短缺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利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文件还强调,对未按规定配备和整改的药品零售企业注册药剂师挂靠,要依法查处,按照规定缩小处方药和A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法规。经核实的“持证”执业药师,必须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吊销注册证,坚决公开注册证;将“持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
事实上,这并不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次对执业药师进行监管。
继2019年央视315晚会曝光重庆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持证”、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3月19日发布《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关于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并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整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强调,征求意见稿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配备要求,继续推广使用执业药师,积极发挥执业药师在保障药品安全、有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公共用药,2020年9月4天前,可邮件反馈。
《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设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执业药师是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的专业人员,是合理用药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断加强执业药师制度和队伍建设,持续推进执业药师使用,积极发挥执业药师在保障公共用药安全有效中的重要作用. 但当前执业药师发展不平衡、不足,部分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不足的问题仍较为突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一、坚持执业药师配备政策,稳步提升配备水平
《药品管理法》规定,应当有依法取得资格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医药业务领域的执业药师是指执业药师,其他依法取得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包括保健(药)系职称(含药师、药师、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执业药师等待。药品零售企业依法提供执业药师,是维护公共药品安全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要坚持和完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坚持依法在药品经营企业使用执业药师的要求。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原则上应当配备执业药师;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经营人员。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经营人员。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经营人员。
针对目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足、配备困难的情况,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置的执业药师使用政策,设立过渡期,不予受理。减少现有持牌药剂师的整体分配。过渡期内,对执业药师明显短缺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利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二、详细落实执业药师提供要求,强化监督检查职责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内执业药师、药学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结合业务品种、业务规模、区域差异、药品安全风险等因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动部署和实施。分阶段、分地区使用执业药师。,稳步提高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的比重。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执业药师使用过渡政策和实施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做好宣传引导。
过渡期内,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按规定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登记,建立相关信息档案。要落实“四个最严”监管要求,对新设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严格审核;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分配和在岗执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职责。未按规定配备和整改的药品零售企业,依法查处,并按规定缩小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经核实的“持证”执业药师,必须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吊销注册证,坚决公开注册证;将“持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 吊销登记证,坚决公开登记证;将“持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 吊销登记证,坚决公开登记证;将“持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
三、 有效发挥执业药师作用,持续加强团队建设
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对本单位药品的质量管理负责,监督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执行;负责处方审核和监督分配,为公众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负责收集和反馈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药学工作。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坚持执业药师配备原则的同时注册药剂师挂靠,还必须发挥执业药师作用。
各地要高度重视执业药师建设,制定相关政策,引导药学技术人员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本辖区执业药师比例逐年提高。要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促进执业药师专业知识不断更新。发挥好作用;探索建立多部门政策联动机制,促进执业药师使用和执业药师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0年1月起施行。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置和使用要求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照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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