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车上海3月14日电(记者 周红 通讯员 付新珍)消费者与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订车协议,并按照约定购买了一辆上海品牌的白色上汽大通轿车。驾照信息是租车公司,需要交对接费。为此,消费者庄先生将汽车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终止原告庄先生与被告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的订车协议;涉案车辆被退回汽车服务公司;汽车服务公司退还了庄先生的货款元,并赔偿了相应的贷款利息。.
2015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订车协议。根据协议,原告向被告购买了一辆自动精英版上汽大通。颜色为白色或银色。厂家报价15.98万元车辆挂靠合同,总价19.89万元(总价包括保险费、购置税、许可费和服务费)。支付方式为预付定金5000元,提车当天一次性支付余款19.39万元(部分为银行贷款)。
协议签订后,原告立即刷卡5000元,被告开具收据。同年10月22日,原告再次刷卡2万元,被告开具收据。同年10月27日,原告向银行借款11万元,手续费及借款利息13750元。同年11月6日,原告再次在被告业务员指定的POS机上刷卡1万元、66584元,取出涉案车辆。
案发后,被告取得涉案车辆的上海车牌(该车牌由政府部门免费提供给部分企业专用),车型为小型专用客车,车主为轿车租车公司,并将驾驶执照邮寄给原告,而购买发票和与涉案车辆有关的其他文件未提供给原告。后来,因为一家汽车租赁公司要求原告支付加盟费,但原告与被告协商不成,遂提起诉讼。
原告庄先生认为,2015年11月,被告向原告交付了不符合约定的车辆。由于原告从被告处获得的驾驶执照的车主信息和从车辆管理处获得的信息均来自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并且根据协议,原告订购的车辆是为自己上牌的。可见被告人的主观恶意。此外,租车公司不断向原告索要高额加盟费。原告实在无法忍受,提出取消双方签订的订车协议,退还购车价款、保险费和贷款利息损失。
被告汽车服务公司认为,被告仅提供中介服务,而汽车租赁公司与另一单位办理登记购车单车辆挂靠合同,原告并未向被告购车,原告对此知情;车辆交接不是被告人进行的。是的,因为车牌必须附在单位名称上,所以驾驶证就是租车公司的名字,所以被告不应承担义务,也不应同意原告的所有要求。
庭审过程中,法院咨询了上海市交警总队车辆管理处。涉案车辆为专供单位使用的小型专用客车。车牌由车辆管理部门免费提供,车辆不得转让。
法院认为,被告人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应充分了解涉案车辆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车牌是否可以供个人购买。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订车协议及事后购买的保险来看,原告购车是为了自己的目的。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是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原告购车目的无法实现。购车合同依法成立,有理有据。
合同终止后,原告应当将涉案车辆归还给被告。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车前应全面了解涉案车辆的性质和车牌。考虑到原告已使用涉案车辆和车险一年以上,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决定扣除一年的车辆折旧费和第一年的车险费,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借款利息。据此,浦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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