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12月15日粤建市[2009]8号印发,2009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建设监理成功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设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监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招标承诺和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包括总包商和分包商)、监理等单位。监督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标后,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建立全省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各市将该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建立健全地方相应管理信息系统的平台。有关单位必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写本办法要求的信息,确保建设项目中标后的项目管理信息公开,便于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中标后,有权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建筑工程总分包的管理。只有在中标人的招标文件中注明分包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分包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和约定。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发现施工或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符,工程分包行为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规定和合同,应当更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填写《工程中标登记表》(见附件1)、《监标中标登记表》(见附件2)和《施工总分包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
第九条 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工程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不得更换:
(一)因重病、重伤不能履职2个月以上(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
(二)从原工作单位搬迁;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建设单位认为项目负责人不称职或监理单位认为项目负责人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法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
(六)因犯罪被拘留或判刑;
(七)死亡。
上述情况需要更换的监理工程师挂靠风险,建设或监理单位应填写《建设项目管理班子变动情况报告》(见附表4),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到建设主管部门部门)可以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后,应当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变更内容。
更换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与中标人招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主要条件一致。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和建设工程总分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包括:
(一)施工管理人员到位。重点检查:
1、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施工招标中标登记表》是否一致;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监理人员是否与《监理中标登记表》一致;
3、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变动是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施工承包和承包。重点检查:
(一)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建设法关于工程承包、承包的规定;
2、施工现场是否有招标文件规定的大型机械设备,如有变动,理由是否充分。
(三)填写《建设项目中标后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5)。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处部门:
1、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中标登记表不一致的;
2、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不到位;
3. 招标文件未明确分包,分包或分包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内容不一致的分包或非法分包;
4、项目负责人承担一项以上工程项目或总监理工程师承担三项以上工程项目任务;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见附件6)。
第十二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应当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在信息网络上公布:
(一)施工单位违规指定分包单位;
(二)施工单位转包、违法转包或违反招标承诺转包工程的;
(三)监管单位转让监管业务;
(四)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是原参与投标的监理工程师挂靠风险,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或更换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 执行过程中违反第九条规定,其他主要经理或监事与中标文件中确定的不相符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大型机械设备未进入施工现场;
(六)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串通签订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还应当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在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网发布:
(一)施工现场管理或现场监督不到位;
(二)资质证书登记单位以外的单位从事工程施工管理或监理的;
(三)与有关单位管理人员索取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
(四)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一项以上项目或总监理工程师承担三项以上项目监理任务;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地方以上挂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原省建设厅阅建官字[2004]10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施工中标登记表;2.监理中标登记表;3.施工总分包报告表;4.施工项目管理组变更情况报告表;< @5.建设工程中标后监督检查备案表;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此处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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