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重庆市住房建设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联检管理办法》发行日期。要点如下:
第十九条 实行联合验收的项目,取消竣工验收备案,以竣工验收意见书代替竣工验收备案凭证。
第七条 进一步简化验收事项,优化验收流程。对社会投资规模小、风险低的建设项目,实行简易验收,只保留建设项目竣工规划和验收。
第十八条能效评价不再纳入联合竣工验收,可在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前完成。
日前,重庆住建再次发文强调:
另一个好消息是
奉节发布重庆首份《竣工联合验收意见》
2022年3月11日,奉节县集美河畔项目23号楼作为独立单元项目,申请联合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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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北京市住建委等十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规定》,自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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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确: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
2021年10月20日,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服务项目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
《通知》明确了40项法定审批服务项目、8项合并法定审批服务项目、7项变更管理方式审批服务项目,1项依法取消。2021年底前依法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之后济南也再次发文
附上原文: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市住房市城乡建设委、人防办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修订了《重庆市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重庆市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验收效率,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根据《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国办发[2021]24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联合验收遵循“统一申报、一次性验收、联合检验、并行推进、限期竣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改建、扩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竣工联合验收项目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竣工计划的核定、建设项目人防验收(建设项目人防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在竣工验收阶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办理项目,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辐射防护竣工验收审查、金融机构验收等。营业场所、金库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等不属于联合竣工验收范围。在规定的期限内,有关部门应当办理完毕。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涉及市政公共服务的事项,由建设单位在交付前完成。
第五条 实行建设竣工联合验收制度,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协办部门,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机构)人防为协办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移交、签发,并负责建设和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的维护;建设工程质量站专门组织协调现场联合验收,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项目,协办部门非同级部门的,由市级专业部门负责移交。
竣工联合验收本着“谁建设、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不代替参与工程的建设方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对竣工联合验收项目进行分类明确
第六条 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竣工联合验收的内容。
1、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项目包括建设项目竣工计划核定、建设项目人防检查验收(建设项目人防地下室竣工验收记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2.对单独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装修装修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第七条 进一步简化验收事项,优化验收流程。对社会投资规模小、风险低的建设项目,实行简易验收最新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只保留建设项目竣工规划和验收。
第三章申请要求
第八条 建设工程符合《住房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智[2013]171号)规定的竣工验收要求的最新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工程分类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第九条 已取得同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但涉及多个单位项目的建设项目,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且能够单独投入使用的,可以申请联合验收。单位工程竣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2.符合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内容,与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同期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建设顺序完成;
3.完成单元工程的消防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及系统功能联调调试均已通过测试,消防车道可使用正常,完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非施工区火烟分离;
4.如涉及人防地下室建设,应保持工程完整性,满足人防验收要求;
5.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讯等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符合接入条件,可在投入使用前实现接入;
6.要投入使用的部件与其他部件之间应建立安全、可靠、美观的临时物理隔离,确保投入使用的部件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间。
第四章 程序
第十条 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一站式验收”,主办部门在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申请。
主办部门负责审核所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主办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协办部门(机构)参加评审。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竣工联合验收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主办部门在作出验收决定时将其转交协办部门。如涉及纸质材料,协办部门应在转交当日及时收到。
第十一条 综合窗口验收后4个工作日内,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机构)组织联合现场检查验收;参与部门(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现场联合验收时,验收项目全部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现场出具联合验收函;无法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函的,参与部门(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现场联合验收意见书。将书面接受意见反馈到综合窗口。
验收项目通过的,参与部门(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相关法律文件;验收项目不通过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原因和整改要求。
验收项目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验收条件后重新申请。综合窗口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和移交。. 验收通过后,综合窗口将直接出具联合验收结业函。
第十三条综合窗口汇总各参与部门(机构)对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书面意见和法律文件,统一下发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各参与部门(机构)出具验收意见和法律文件的时限为联合验收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行默许加班制度。各参与部门(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参与联合现场验收的,视为无需进行现场验收;,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加班部门承担。
第五章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参与竣工联合验收的部门(机构)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提前提供业务指导服务。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用地、项目规划、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审批程序中作出的承诺尚未完成的,不受理竣工联合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能效评价不再纳入联合竣工验收,可在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前完成。
第十九条 实行联合验收的项目,取消竣工验收备案,以竣工验收意见书代替竣工验收备案凭证。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各方对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进行核查,方可申请联合验收。
第二十一条 消防验收备案项目,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不影响联合竣工验收意见的出具。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后申请复查。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同时移交。一般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可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逾期不履行承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列为失信信息,通知承诺将不再适用于该单位一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需要选择性办理的事项,在综合窗口也实行“一站式受理”,按职责转至综合窗口,并由相关受理部门负责受理。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该过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受理流程,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事时限。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住房建设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渝建[2018]467号)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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